引言
香港作為亞洲最大的跨境私人財富管理中心,其于2020年跨境資產管理規模達3.7萬億,跨境財富規模達1.9萬億。截至目前,全球排名前15位的私人財富管理機構全部位于香港,全球100強基金管理公司中的70家均也位于香港。[1]為繼續充分發揮香港這一優勢,香港政府于2023年3月24日發表《有關香港發展家族辦公室業務的政策宣言》(“《政府宣言》”),闡明香港政府致力于為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發展締造有利的環境,并發展香港成為領先的家族辦公室樞紐。政府宣言中宣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吸引家族辦公室進駐香港,其中最為吸引人的一項政策當屬“為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利得稅豁免”。為進一步落實這一項稅務寬減政策,《2023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2](“《稅務寬減條例》”)于2023年5月19日刊憲生效。
本文將圍繞香港家族辦公室的主題,著重介紹香港家族辦公室概況、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架構、持牌監管要求、稅務寬減條件,以及香港和新加坡有關家族辦公室概括對比。
1. 香港家族辦公室概述
家族辦公室成為越來越多超高凈值人士用于管理家族財富的選擇。不同于普通的公司、基金或信托,香港家族辦公室承載著更多關于幫助家族實現財務的管理、增值以及傳承的作用和意義。根據我們與投資推廣署的溝通了解,為吸引更多家族辦公室來港,香港政府專門設立了FamilyOfficeHK團隊,為家族提供一站式和量身打造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需要、慈善業務以及家庭生活協助等。
2. 單一家族辦公室架構
典型的單一家族辦公室架構主要涉及三大主體:(i) 單一家族辦公室,一般為法團形式,可在香港以外的地區設立,主要為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提供服務,(ii) 家控工具,一般以法團、合伙或信托的形式設立,該等實體可在香港以外的地區設立,通常會考慮以離岸基金(如SPC或離岸有限合伙制基金)或香港有限合伙(LPF)的形式設立(關于香港有限合伙的相關介紹,可參見“離岸基金在香港的落地與發展”),以及(iii) 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家族特體”),是由家控工具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主要用于持有被投公司份額并進行合資格交易而設立的實體。
就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常見架構,具體見下圖:

3. 持牌和監管要求[3]
4. 稅務寬減條件[4]
(1) 具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須符合以下條件:
(2) 具資格家控工具須符合以下條件:
(3) 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須符合以下條件:
(4) 反避稅措施
為減低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通過投資于私人公司而避稅的風險,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在私人公司的投資還須滿足下述不動產測試和持有期測試,或者滿足下述不動產測試、控制測試和短期資產測試。如不能滿足其中任何一種組合,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須就該項投資所產生的利潤納稅:
5. 香港和新加坡家族辦公室對比
香港對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稅務寬減政策要求,普遍比新加坡更為寬松。其中,在香港享有稅務寬減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其投資將不設地域限制,且在擁有權、最低資產門檻、及年度營運開支的要求門檻較低,更能靈活配置資產及運用資源。下表為香港和新加坡家族辦公室稅收優惠政策對比。

【注釋】向上滑動閱覽
[1] https://www.doj.gov.hk/mediatefirst/doc/en/speakers_powerpoints_4_e.pdf
[2]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egazettedownload?EGAZETTE_PDF_ID=31497
[3]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match/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20EC1
https://www.sfc.hk/TC/Regulatory-functions/Intermediaries/Licensing/Quick-licensing-guide/Family-Offices
[4] https://www.ird.gov.hk/chi/tax/bus_fihv.htm
[5]《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征稅)條例》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稅機制下,于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賺取的若干源自外地的收入會被視作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該等收入于香港收取時,除非滿足實質經濟業務的相關規定,否則將被征收利得稅。這一立法舉措是為了避免香港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名單,經濟實質要求并不會對決定利潤來源地構成影響。換言之,受涵蓋的納稅人仍可就其離岸收入申請免稅,并同時在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情況下獲稅務豁免。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fsie.htm
[6]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10
[7] “指名人士”是指與家族有關聯的家控工具,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家族工具的中間家族特體,以及該家族成員。
[8] “指明資產”是指《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資產。
[9] “短期資產”是指持有少于三年的資產,且不包括指明資產和在香港的不動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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