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隨著汽車電子技術的發展,汽車智能化技術正在逐步得到應用,當前汽車產業發展成熟,電動化、網聯化、智能化已成為汽車產業的發展潮流和趨勢,中國也正在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近幾年,中國車聯網市場規模呈現高速增長趨勢,車聯網市場規模于2020年已達1,637億元,預計到2026年將達到8,000億元,平均復合增長率高達30.36%[1]。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發改委、工信部等發布了一系列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的引導政策,“十四五”規劃亦將積極穩步推動車聯網的部署和應用作為加快建設新型基礎設施的重要一環。到2025年,中國標準智能汽車的技術創新、產業生態、基礎設施、法規標準、產品監管和網絡安全體系將基本形成,實現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能汽車達到規模化生產[2]。
中國智能網聯汽車市場釋放出的巨大潛能,吸引芯片研發商、通信運營商、終端設備商、整車廠商等企業紛紛入局。智能網聯汽車融合了傳統汽車及新能源、現代通信、網絡技術、人工智能等多個技術領域,能夠實現“車-人-路-云”等智能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對無線通信技術的依賴和融合需求逐步增多。
鑒于無線通信技術標準具有全球化的特點,智能網聯汽車行業在借助通信技術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專利與技術標準相結合所產生的標準必要專利的重要性以及智能網聯車企面臨的糾紛和挑戰日趨突顯。本文擬簡要總結中國智能網聯車企在尋求全球無線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時面臨的主要挑戰,以期為企業提供實務層面的應對策略和參考。
一、智能網聯汽車通信領域SEP的許可談判
標準必要專利(“SEP”)是指實施相關技術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具有標準上的強制性、技術上的鎖定性和實施上的必然性。
智能網聯汽車通信領域SEP的許可談判與其他領域SEP許可談判并無實質差異。通常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其持有的相關SEP許可市場占有100%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不存在市場競爭,專利權人具有阻礙和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的能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極大地增強了其在專利許可使用談判中的地位,進而極有可能誘發其在許可談判期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專利劫持”行為(例如,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濫用訴權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和禁令之訴、拒絕許可等),排除、限制專利許可市場的競爭,從而使得被許可人/專利實施人不得不負擔額外的談判成本、許可成本,甚至是維權成本。同時,由于無線通信領域存在大量的由不同企業/專利權人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許可時,很有可能出現專利堆疊的現象。
為了防止專利權人實施專利劫持行為,也為了避免專利許可成為標準實施和推廣的障礙,基于SEP的特點,各標準化組織在其知識產權政策中會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標準的實施人(或潛在實施人)作出不可撤回的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又稱“FRAND原則”)的承諾,要求專利權人在許可談判期間遵守該原則并依據該原則提出許可報價、達成許可協議。雖然FRAND原則被各標準化組織廣泛采納,具有普適性,但幾乎沒有標準化組織對FRAND許可條件的含義予以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內容,各司法轄區通過司法實踐所確立的FRAND原則含義和具體要求亦存在差異。
2022年9月,中國汽車工程學會知識產權分會、IMT-2020(5G)推進組、汽車標準必要專利工作組發布的《汽車行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3](“《汽車SEP指引》”)中對FRAND原則做了細化,可作為智能網聯車企的參考:
“公平、合理”原則主要指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遵循FRAND原則的前提下,有權就其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獲得回報,但專利權人的許可回報應維持在合理范圍內;
“無歧視”原則指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對處于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者,應以實質相同或相似的條件進行許可,不得無故拒絕許可或附加不合理的許可條件;若許可條件或條款存在顯著差異應做出合理解釋,避免使實質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實施者處于競爭不利的地位。
與之相對的,在SEP許可談判過程中,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也有可能采取“反向劫持”行為。例如,實施人不正當地利用專利權人的FRAND承諾,惡意拖延談判進程,拒絕談判;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始終認為專利權人提出的SEP許可條件違反FRAND原則,但同時又拒絕提出反報價;反向要挾專利權人向其收取不合理、極低的專利許可費,使得專利權人無法獲得與其專利價值相當的許可使用費等。當專利權人與實施人因無法就SEP許可達成一致而訴諸司法程序時,實施人可能會由于其存在反向劫持行為而被法院認定為“非善意的被許可人”,進而在抗辯專利權人的許可條件違反FRAND原則上喪失一定的主動性。
為了防止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從事上述“反向劫持”行為,各司法轄區的司法實踐也確立了“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時亦應遵守FRAND原則”的規則,從而保持雙方利益的平衡,保障SEP制度的正常有序運行。
有鑒于此,建議智能網聯車企在尋求通信領域SEP許可并與相關專利權人開展談判時:
充分且合理地評估SEP專利權人或專利池的談判行為、許可條件報價等是否符合FRAND原則,在許可談判過程中是否存在“專利劫持”行為、許可報價是否與對應專利的價值相匹配;
在許可談判中保持誠信和善意專利被許可人的角色,避免因出現“反向劫持”行為被認定為“非善意的被許可人”,從而喪失尋求救濟過程中的主動性;
了解和熟悉擬尋求SEP許可所涉司法轄區對FRAND原則分析和判斷的規則要求和司法實踐。
二、智能網聯汽車通信領域SEP的許可費用計算
通信領域SEP在智能網聯汽車行業許可的熱點爭議還包括許可費用的計算問題,具體而言:許可對象和產業鏈中的許可層級如何確定、在對不同層級進行許可時的許可費是否應當相同、許可費用計算基數如何確定、許可費用如何確定等。
三、智能網聯汽車通信領域涉及SEP的訴訟糾紛
由于SEP專利權人在每一個SEP許可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專利權人容易通過實施專利劫持行為,對專利實施人采取禁令威脅,特別是在一些司法層面偏向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較容易拿到禁令的司法轄區(例如巴西、德國等)頻頻申請禁令,以獲得不合理的許可談判優勢,迫使專利實施人接受其不公平、不合理的許可條件。更進一步的,隨著智能網聯汽車通信領域通過專利池許可SEP日趨常見(例如Avanci專利池[4]),如果專利實施人不同意專利池的許可報價,專利池亦可能動員池中的多家專利權人共同對實施人提起法律程序(例如訴請相關禁令等)。
此外,對于擬尋求通信SEP許可的智能網聯車企而言,其作為實施人與SEP專利權人之間的天然信息不對稱,使得車企較難對專利權人提出的許可報價是否符合FRAND原則作出判斷。一方面,對于汽車行業而言,如何構建“自上而下法”尚不存在一個相對成熟的慣例,另一方面,車企往往無法直接獲悉專利權人或專利池與其他實施人簽署的可比協議;此外,對通信SEP在智能網聯汽車行業的價值分析更加紛繁復雜,很難區別專利價值與標準價值,又進一步加劇了智能網聯車企與通信領域SEP專利權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若上述通信領域SEP專利權人實施了專利劫持行為,作為反制,我們觀察到智能網聯車企可以通過提起在相關通信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訴或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確認之訴,以進行合理應對并進一步促成談判[5]。
有鑒于此,建議智能網聯車企在面對尋求通信領域SEP許可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訴訟糾紛時:
及時評估、合理預判可能在擬獲得許可所涉司法轄區面臨訴訟糾紛的可能性,并提前制定應對預案,做到有的放矢;
如面對SEP專利權人或專利池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專利劫持行為時,在繼續開展許可談判的同時,應積極尋求和評估采取反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如面臨SEP專利權人在境外的禁令威脅或禁訴令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在遵守國際禮讓原則的同時,維護企業公平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合法權益,避免雙方糾紛的升級和加劇。
結 語
隨著汽車產業在智能網聯領域的革新和轉變,通信領域SEP的許可如何在智能網聯車領域落地一直受到業內高度的關注。據悉,Avanci的5G專利許可費用將很快大幅漲價至每輛車30美元[6],智能網聯車企正在面臨日趨嚴峻的挑戰和紛繁復雜的許可糾紛。2023年兩會期間有業內人士曾提出關于完善SEP沖突解決機制的建議[7]:加強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監管,建立對SEP運營平臺的備案機制及監控機制;出臺SEP相關指導案例,為SEP許可費率的計算、FRAND原則的釋義提供參考依據,并完善關于禁令的司法規定;規范SEP聲明前的必要性及有效性審查機制。近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接連發布《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8](將于2023年8月1日正式施行)和《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9](“征求意見稿”),不斷完善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其中,征求意見稿針對SEP的善意談判、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救濟措施的濫用行為等均作出了規定,一定程度上也回應了實踐關注。
同時我們注意到,歐盟委員會于2023年4月27日發布了《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及修訂(EU)2017/1001號條例的提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EU)2017/1001,“SEP提案”)[10],旨在通過完善SEP認定規則、許可費率計算方法及糾紛解決機制增加SEP許可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降低專利權人和實施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此,SEP提案擬授權歐盟知識產權辦公室(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主導這一強監管措施的落地執行,包括但不限于負責SEP評估、FRAND許可管理、累進許可費率認定等關鍵工作。目前SEP提案尚存在多方爭議,但隨著中國企業逐漸入局全球SEP許可市場,我們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各主流司法轄區將出臺更注重利益平衡、更有公信力的治理方案,以降低企業研發和經營的不確定性、促進行業長久健康發展。
為了更好的應對通信SEP許可過程中嚴峻的挑戰,智能網聯車企應當提前熟悉通信行業SEP許可談判、費率設定及糾紛處理的經驗、規則和實踐,并密切關注各司法轄區前沿案例進展及政策動態,以建立風險預防和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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