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7月9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762號)(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并擬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私募投資基金相關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的軌道進行監管,針對私募基金行業突出問題強化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線,規范私募投資基金“募投管退”各關鍵環節的相關活動,支持創業投資基金健康發展并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有效夯實私募投資基金的法治基礎。《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隨著私募基金行業首個行政法規的問世,本文將以縱向視角回顧私募基金行業監管的演變歷程和監管規則體系的建立,同時以橫向視角深入解析《條例》的重點內容及其深遠影響,為讀者呈現私募基金行業恢弘壯麗的藍圖。
一、私募基金行業監管演變歷程
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發展。2013年以前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01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通過發布《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正式將私募行業監管權轉移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此后,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負責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自律管理工作,證監會在重大合規事項方面保留著事后追責的權力。私募行業一直期盼通過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統一監管口徑,推動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作為私募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自2017年8月30日《征求意見稿》的發布至正式法規的頒布,經歷六年方才鑄成。

二、私募基金監管規則體系
在此前的私募基金領域的立法體系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對象為“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其是否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爭議。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較為全面的規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但其作為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此外,隨著私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基金業協會發布了一系列自律規則,實現貫穿私募基金運作全周期的自律管理,但也存在繁瑣雜亂的問題。私募基金領域的法律規范體系亟需填補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規這一立法層面的空白,統領諸多部門規章及自律規則。
此次公布的《條例》在法律效力層面屬于“行政法規”,效力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其將填補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規這一立法層面的空白,有助于完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在《私募條例解析:私募基金監管十年里程碑的核心內容與深遠影響(下)》一文中,我們將對《條例》的重點內容進行系統、全面、深入的解讀,并探討《條例》施行后對私募基金行業所帶來的深遠影響。
腳注:
[1] 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就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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