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企業的業務發展過程中,常有基于短期或周期性用工以及提高人員管理效率的需求,很多企業會選擇采取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靈活用工形式,以滿足日益多樣的用工需求。這類靈活用工形式作為企業勞動人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合規性素來為A股IPO審核的重點關注事項。
一、勞務派遣、勞務外包概念區分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不屬于標準的勞動關系,基于兩者有一定的相似性,實務中易混淆,例如:(1)從簽訂主體來看,兩者合同簽訂主體均為企業與派遣/外包單位,而非企業直接與個人直接簽訂合同;(2)從勞動關系歸屬來看,兩者服務人員勞動關系歸屬主體均為派遣/外包單位,由派遣/外包單位招用服務人員,并與服務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


二、發行人靈活用工的審核要點及解決路徑
就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勞務派遣單位資質要求、派遣用工比例及崗位性質、用工單位義務及派遣單位義務等做出了較為細化的規定。就勞務外包的用工形式,我國暫未出臺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其相關方受到《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此外,近年來,有部分地區出臺了相關文件,如蘇州、上海、浙江、安徽人社局(廳)聯合印發的《長三角地區勞務派遣合規用工指引》,指導企業區分以及合規運用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用工形式。

A股審核問詢要點如下:
派遣人員人數占比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派遣人員是否從事主要工序或生產環節,是否存在勞動糾紛或被處罰的風險,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是否有效;
勞務派遣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是否取得相關資質,與發行人業務合作時間,與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員工或前員工等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代墊成本費用情形;
勞務派遣相關業務的真實性、成本費用核算的準確性;
勞務派遣用工結算價格的確定依據及公允性,測算報告期內勞務用工調整對發行人財務指標的影響;
A股審核問詢關注要點如下:
報告期內發行人采用勞務外包人員的原因及合理性,勞務外包人員的工作崗位及從事的主要工作,勞務外包業務是否涉及關鍵工序或關鍵技術;
勞務外包機構的基本情況,是否構成關聯外包,是否存在資金往來,是否存在為發行人承擔成本費用等利益輸送情形;
發行人關于勞務外包的質量控制措施及質量責任的分擔機制,發行人勞務外包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門處罰的風險;
勞務外包人員用工結算價格的確定依據及公允性;
考慮如下因素,中介機構經核查認為發行人“假外包、真派遣”行為不構成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1)報告期內,發行人未被勞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也未因該等用工形式被勞動主管部門處罰;
(2)報告期內,發行人已積極調整用工形式,逐步將勞務外包人員轉為正式員工,截至報告期末已不存在構成勞務派遣的外包形式的用工,被勞動主管部門處罰的風險較小;
A股審核問詢關注要點如下:
分析說明發行人是否對勞務外包形成依賴;
是否通過勞務外包減少自身用工、勞務派遣用工量,進而規避勞動用工法律責任;
發行人用工管理相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發行人生產經營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發行人人員穩定性是否存在異常;
考慮如下因素,中介機構經核查認為發行人對勞務外包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賴,但對特定勞務外包單位不存在重大依賴,不構成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1)發行人對勞務外包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程度依賴,主要系勞務外包是發行人應對短期用工需求波動大采取的有效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2)發行人在報告期內逐步通過加強自有員工招聘的方式減少對勞務外包用工模式的依賴,報告期內依賴程度降低;(3)發行人的勞務外包單位較為分散,向各家勞務外包單位的采購金額占勞務外包采購總額的比例均不超過30%;(4)發行人所處地區可供選擇的勞務外包單位較多,有較強的可替代性;(5)發行人的同行業上市公司均有采用勞務外包的用工模式,為行業內企業的通用做法。
三、結語
由上述可見,發行人在使用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用工形式的過程中,存在各類用工瑕疵是較為常見的現象,通常也是監管關注的重點。根據相關規定、項目經驗及相關案例,A股IPO項目中涉及的各類用工瑕疵問題解決路徑較為清晰,結合具體情況,主要可以考慮如下解決路徑:
取得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和實際控制人出具的由其對發行人因用工瑕疵造成損失足額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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