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來,企業在A股上市申報前擇機實施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幾乎成為上市準備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實務中,準備上市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時常為股權激勵對象/員工持股計劃的人員范圍問題,尤其是外部人員能否納入股權激勵對象/員工持股計劃的范圍而困擾。本文基于相關監管規則,結合A股IPO相關案例,對涉及外部人員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要求和關注點進行了梳理歸納,供大家討論、參考。
一、引入“外部人員”的原則要求
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第五條,員工持股計劃的人員構成以現行《證券法》的實施日(即2020年3月1日,下同)為分水嶺,分別要求如下:

因此,目前證券監管規則和案例實踐均允許首發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存在少量外部人員。但是,我們亦注意到,在個別項目上,擬上市公司基于謹慎性原則,在上市申報之前將在員工持股平臺上持股的非公司員工予以清理,例如貝迪新材[3]。
二、“外部人員”的常見類型
? 類型之二:外部顧問

③ 離職員工的激勵股份本應轉讓給實際控制人,但因實際控制人缺乏流動資金,且征得持股平臺管理機構同意,將離職員工的激勵股份轉讓給非公司員工,參考案例為炬光科技[24]。
三、引入“外部人員”對于股東人數認定的影響
此外,對于離職員工,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相關規定,參與員工持股計劃時為公司員工,離職后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者協議約定仍持有員工持股計劃權益的人員,可不視為外部人員。因此,離職員工無需按照實際人數穿透計算。
四、監管機構對于“外部人員”的主要關注問題
在IPO案例實踐中,對于員工持股計劃存在外部人員的發行人,審核機構一般會關注以下共性問題:

上述問題屬于上市審核機構關注度比較高的共性問題,為避免因持股人員安排不當而給上市審核帶來不利影響,建議擬上市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時結合上述共性問題提前予以考慮。
五、結語
我們希望本文能為擬上市企業在股權激勵計劃的初始設計和后續實施中提供有益參考,降低企業的合規風險和上市成本,助力企業順利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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