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是令香港法律界同仁歡欣鼓舞的一天。這天,為增強內地法院作出的部分判決在香港的可執行性所進行的長期跨境司法和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預計在未來幾個月內正式生效,只待兩地通過有關細則。香港立法會在去年隨著香港選舉制度的全面改革也進行了改組。
香港的律師們對這一發展感到鼓舞,認為這是香港特區作為亞洲領先的爭議解決中心不可或缺的一項舉措。但該條例草案未能解決香港大律師們此前提出的一些擔憂,可能會削弱其在香港的執行效果。
日前,海問香港辦公室合伙人劉洋律師受邀就“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的專題報道接受ALB的采訪,進行了如下的分享:
隨著加強內地與香港之間司法互助的呼聲越來越高,條例草案旨在就這兩大司法管轄區相互承認和執行各自的民商事判決建立起更為全面的機制。加強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也有望減少當事人在兩地就同一糾紛重新提起訴訟的需要。
該條例草案的通過標志著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于2019年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得以實施。
兩地于2019 年簽署的安排是對 2006 年有關框架的擴展。2006年的框架僅涵蓋金錢判決和救濟措施,以及選擇內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的合同。除個別事項,如公司和個人破產以及某些知識產權案件和裁決外,其余事項均在2019年簽署的安排的管轄范圍內。
直到2021年底,香港律政司才開始加緊推動2019年安排在香港的落地。官員們解釋稱,“香港與內地在經濟和社會方面日益密切的互動與合作”使得此舉勢在必行。
與現有規則相比,劉律師認為條例草案作出了三項重大改進,包括擴大了予以認可的判決的范圍以及引入了更傾向支持判決執行的機制。
其中,廢除排他性管轄協議要求的舉措得到了業界的廣泛好評。此前,內地判決若想要在香港獲得執行,則作出判決的內地法院必須依據書面協議享有排他性管轄權。
劉律師解釋說:“用管轄權測試標準取代排他性管轄權的要求,進一步擴大了判決相互執行的范圍。管轄權測試標準僅要求合同糾紛各方證明與中國內地有聯系。”
另一方面,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期間,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了不少其認為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條款。
條例草案的最終版本未能解決大律師公會的一些主要擔憂,包括沒有規定承認和執行內地判決的兩年時限。大律師公會認為,該等時限規定能更準確地反映2019年安排的有關規則,該安排在內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實施。
對一方當事人僅就內地判決的部分內容提出上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尋求執行和登記不受上訴影響的裁判或救濟措施內容的情況,該條例草案也未有進一步的規則指導。
劉律師指出:“當事人應注意兩年的時限。同時,他們也無法對部分內容正處于上訴程序的內地判決在香港進行登記”。
整體來看,該條例草案是香港與內地龐大的司法互助制度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對香港委以重任,期望后者能帶動大灣區法律服務能力的提升。
劉律師解釋說:“除本條例草案外,香港還與內地就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及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等作出了多項安排,顯示兩地合作愈發密切”。
展望未來,劉律師預計兩地將會出臺更多立法以建立更緊密的聯系。
劉 洋 合伙人
劉洋律師是海問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合伙人,同時擁有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英格蘭及威爾士律師執業資格,專攻商事爭議解決,在國際仲裁和商業訴訟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他時常代表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跨國企業、非政府機構、中國國有企業及大型航運和貿易公司處理在香港及英國法院和國際仲裁庭的復雜商業糾紛,主要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和貿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離岸工程、航運和造船、股東及股權相關糾紛、國際投資、建設工程、商業欺詐、破產與重組、監管調查、國際制裁、執行國際判決和仲裁裁決等領域。他還就非訴訟業務為銀行、保險公司和貿易公司等就資產融資、貿易融資和船舶融資方面提供法律意見。
劉洋律師在香港特區政府多個法定和咨詢機構擔任職務,包括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專家委員會、仲裁推廣咨詢委員會、調解督導委員會、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的咨詢機構、香港海運港口局、航空發展及三跑道系統咨詢委員會等。同時,他還是仲裁員和調解員。
2022年7月,劉洋律師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榮譽勛章,表揚他“致力發展和推廣香港法律、仲裁及爭議解決,以及運輸法律服務,貢獻良多”。從2020年開始,他連續被《錢伯斯法律指南》、《法律500強指南》和《商法》等評價為爭議解決與航運領域的領軍律師。從2019年至2021年,他連續三年入選《勞氏航運日報》“全球十大海事律師”榜單。
2022年10月26日是令香港法律界同仁歡欣鼓舞的一天。這天,為增強內地法院作出的部分判決在香港的可執行性所進行的長期跨境司法和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了《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預計在未來幾個月內正式生效,只待兩地通過有關細則。香港立法會在去年隨著香港選舉制度的全面改革也進行了改組。
香港的律師們對這一發展感到鼓舞,認為這是香港特區作為亞洲領先的爭議解決中心不可或缺的一項舉措。但該條例草案未能解決香港大律師們此前提出的一些擔憂,可能會削弱其在香港的執行效果。
日前,海問香港辦公室合伙人劉洋律師受邀就“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的專題報道接受ALB的采訪,進行了如下的分享:
隨著加強內地與香港之間司法互助的呼聲越來越高,條例草案旨在就這兩大司法管轄區相互承認和執行各自的民商事判決建立起更為全面的機制。加強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也有望減少當事人在兩地就同一糾紛重新提起訴訟的需要。
該條例草案的通過標志著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于2019年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香港得以實施。
兩地于2019 年簽署的安排是對 2006 年有關框架的擴展。2006年的框架僅涵蓋金錢判決和救濟措施,以及選擇內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的合同。除個別事項,如公司和個人破產以及某些知識產權案件和裁決外,其余事項均在2019年簽署的安排的管轄范圍內。
直到2021年底,香港律政司才開始加緊推動2019年安排在香港的落地。官員們解釋稱,“香港與內地在經濟和社會方面日益密切的互動與合作”使得此舉勢在必行。
與現有規則相比,劉律師認為條例草案作出了三項重大改進,包括擴大了予以認可的判決的范圍以及引入了更傾向支持判決執行的機制。
其中,廢除排他性管轄協議要求的舉措得到了業界的廣泛好評。此前,內地判決若想要在香港獲得執行,則作出判決的內地法院必須依據書面協議享有排他性管轄權。
劉律師解釋說:“用管轄權測試標準取代排他性管轄權的要求,進一步擴大了判決相互執行的范圍。管轄權測試標準僅要求合同糾紛各方證明與中國內地有聯系。”
另一方面,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期間,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了不少其認為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條款。
條例草案的最終版本未能解決大律師公會的一些主要擔憂,包括沒有規定承認和執行內地判決的兩年時限。大律師公會認為,該等時限規定能更準確地反映2019年安排的有關規則,該安排在內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實施。
對一方當事人僅就內地判決的部分內容提出上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尋求執行和登記不受上訴影響的裁判或救濟措施內容的情況,該條例草案也未有進一步的規則指導。
劉律師指出:“當事人應注意兩年的時限。同時,他們也無法對部分內容正處于上訴程序的內地判決在香港進行登記”。
整體來看,該條例草案是香港與內地龐大的司法互助制度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對香港委以重任,期望后者能帶動大灣區法律服務能力的提升。
劉律師解釋說:“除本條例草案外,香港還與內地就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及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等作出了多項安排,顯示兩地合作愈發密切”。
展望未來,劉律師預計兩地將會出臺更多立法以建立更緊密的聯系。
劉 洋 合伙人
劉洋律師是海問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合伙人,同時擁有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英格蘭及威爾士律師執業資格,專攻商事爭議解決,在國際仲裁和商業訴訟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他時常代表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跨國企業、非政府機構、中國國有企業及大型航運和貿易公司處理在香港及英國法院和國際仲裁庭的復雜商業糾紛,主要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和貿易以及大宗商品、能源和離岸工程、航運和造船、股東及股權相關糾紛、國際投資、建設工程、商業欺詐、破產與重組、監管調查、國際制裁、執行國際判決和仲裁裁決等領域。他還就非訴訟業務為銀行、保險公司和貿易公司等就資產融資、貿易融資和船舶融資方面提供法律意見。
劉洋律師在香港特區政府多個法定和咨詢機構擔任職務,包括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專家委員會、仲裁推廣咨詢委員會、調解督導委員會、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的咨詢機構、香港海運港口局、航空發展及三跑道系統咨詢委員會等。同時,他還是仲裁員和調解員。
2022年7月,劉洋律師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榮譽勛章,表揚他“致力發展和推廣香港法律、仲裁及爭議解決,以及運輸法律服務,貢獻良多”。從2020年開始,他連續被《錢伯斯法律指南》、《法律500強指南》和《商法》等評價為爭議解決與航運領域的領軍律師。從2019年至2021年,他連續三年入選《勞氏航運日報》“全球十大海事律師”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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