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國際法律與爭端解決領域迎來一項意義深遠的重要進展。《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簡稱“《公約》”)在香港正式簽署,標志著國際調解院(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的正式成立。這是全球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組織,為國際社會提供了制度化的和平解決機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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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調解院的設立,反映出全球在爭端解決方式上的觀念轉變。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關系和傳統(tǒng)裁決機制的局限,各國愈加重視以協(xié)商、靈活與非對抗方式解決爭端。國際調解院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為國際爭端解決注入了新的力量。
多邊合作的結晶
國際調解院的建立,凝聚了多國之間長期協(xié)商與共同努力的成果。早在2022年,中國與多國共同發(fā)表聲明,表達了設立以調解為核心職能的國際組織的意愿,為之后的制度設計和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礎。
2023年2月16日,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在香港正式揭牌,承擔起統(tǒng)籌公約草擬與談判的重任。2023年5月,首輪磋商在香港啟動,隨后幾輪會議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間在香港和澳門相繼舉行。2024年10月14日至17日,第五輪會議在香港召開,各國代表一致通過了《公約》的最終文本,并決定于2025年在香港舉行簽署儀式。
2025年5月的簽署儀式吸引了來自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歐洲的33個國家作為創(chuàng)始成員簽署公約。中國作為倡議國之一,將擔任《公約》的保存國。超過50個國家及近20個國際組織的代表也出席了本次活動,包括聯(lián)合國在內的重要國際機構,共同見證了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彰顯出國際社會對于調解機制在全球治理中的認可與期待。
香港成為國際調解院總部所在地
將國際調解院總部設于香港,是對香港法治環(huán)境、法律專業(yè)服務水平及其獨特區(qū)位優(yōu)勢的高度肯定。香港擁有成熟的普通法制度、獨立的司法體系以及豐富的國際爭端解決經驗,長期以來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占據重要地位。
國際調解院總部將設于一幢具歷史價值的四層建筑內,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根據目前安排,國際調解院預計將在2025年年底前全面啟動運作。該機構的落戶將進一步豐富香港現有的爭端解決體系,提升其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戰(zhàn)略地位。
組織架構與職能定位
根據《公約》設定,國際調解院具有獨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能夠在國際社會中獨立履行職責,并享有必要的特權與豁免權。其工作原則包括尊重國家主權、平等互利、不干涉內政以及維護國際法治。
《公約》同時強調,調解應以當事方自愿為前提,鼓勵誠信合作,推動以非對抗方式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中立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是國際調解院開展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治理結構方面,國際調解院由締約國代表組成的理事會統(tǒng)籌政策制定,每年召開會議審議工作進展。秘書處作為常設執(zhí)行機構,由秘書長領導,負責日常事務及調解安排的具體實施。
調解服務與專家機制
國際調解院將為多類型國際爭端提供調解服務,包括國家間爭議、國家與他國自然人之間的爭端,以及涉及跨境因素的國際商事糾紛。所有調解案件均在當事方自愿基礎上進行,并嚴格遵循保密原則。
為支持調解工作,國際調解院設立了國家間爭端調解員名冊與一般調解員名冊。締約國可提名具備專業(yè)資格與良好聲譽的調解員加入名冊。創(chuàng)始成員國可提名人數適當增加。調解員需具備在法律、國際關系、外交、商貿等領域的專業(yè)能力,并兼顧地域、法律傳統(tǒng)及性別的多樣性。
程序保障與協(xié)議效力
《公約》對調解程序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及公正性作出詳細規(guī)定。調解員須主動披露利益沖突,保持獨立中立,并依據理事會制定的行為守則履職。調解過程中所涉信息和材料應嚴格保密,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得對外披露,亦不得在其他法律程序中引用。
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秘書長認證。協(xié)議一經簽署即對當事方具有約束力,應本著誠信原則履行。雖然目前《公約》尚未設立統(tǒng)一的執(zhí)行機制,但授權締約國協(xié)商制定補充議定書,以明確國際商事爭端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條件,為后續(xù)機制建設奠定基礎,并與《新加坡調解公約》形成互補。
展望未來:調解機制的新篇章
國際調解院的設立,為全球爭端解決體系注入新的制度活力。作為專注于調解的國際機構,其在傳統(tǒng)外交磋商與爭端裁決之間提供了一個中立、靈活且制度化的平臺,使國家與私人主體能夠通過對話解決復雜爭議。
未來,國際調解院有望在能源、科技、基礎設施、數字貿易等跨境爭端高發(fā)領域發(fā)揮重要作用。同時,其也具備調解環(huán)境保護、知識產權、投資爭端及氣候變化等新興領域問題的潛力。
隨著國際調解院即將在香港啟動運營,其成立不僅是國際多邊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更標志著全球調解機制邁入制度化、專業(yè)化、全球化的新階段。它將成為推動和平解決爭議、構建公平有序國際秩序的重要力量。
劉洋律師為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xié)會(HKMAAL)認可調解員,亦為一邦國際網上爭議解決中心(eBRAM)及亞太經合組織(APEC)中立人士名冊的注冊調解員。作為香港律政司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專家咨詢組成員,劉律師受邀參與《國際調解院投資與商事調解規(guī)則》的起草工作,并出席《公約》簽署儀式及相關論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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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國際法律與爭端解決領域迎來一項意義深遠的重要進展。《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簡稱“《公約》”)在香港正式簽署,標志著國際調解院(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ediation)的正式成立。這是全球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政府間組織,為國際社會提供了制度化的和平解決機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展的重要里程碑-1.jpg)
國際調解院的設立,反映出全球在爭端解決方式上的觀念轉變。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關系和傳統(tǒng)裁決機制的局限,各國愈加重視以協(xié)商、靈活與非對抗方式解決爭端。國際調解院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為國際爭端解決注入了新的力量。
多邊合作的結晶
國際調解院的建立,凝聚了多國之間長期協(xié)商與共同努力的成果。早在2022年,中國與多國共同發(fā)表聲明,表達了設立以調解為核心職能的國際組織的意愿,為之后的制度設計和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礎。
2023年2月16日,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在香港正式揭牌,承擔起統(tǒng)籌公約草擬與談判的重任。2023年5月,首輪磋商在香港啟動,隨后幾輪會議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間在香港和澳門相繼舉行。2024年10月14日至17日,第五輪會議在香港召開,各國代表一致通過了《公約》的最終文本,并決定于2025年在香港舉行簽署儀式。
2025年5月的簽署儀式吸引了來自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歐洲的33個國家作為創(chuàng)始成員簽署公約。中國作為倡議國之一,將擔任《公約》的保存國。超過50個國家及近20個國際組織的代表也出席了本次活動,包括聯(lián)合國在內的重要國際機構,共同見證了這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彰顯出國際社會對于調解機制在全球治理中的認可與期待。
香港成為國際調解院總部所在地
將國際調解院總部設于香港,是對香港法治環(huán)境、法律專業(yè)服務水平及其獨特區(qū)位優(yōu)勢的高度肯定。香港擁有成熟的普通法制度、獨立的司法體系以及豐富的國際爭端解決經驗,長期以來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占據重要地位。
國際調解院總部將設于一幢具歷史價值的四層建筑內,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根據目前安排,國際調解院預計將在2025年年底前全面啟動運作。該機構的落戶將進一步豐富香港現有的爭端解決體系,提升其在國際法律服務領域的戰(zhàn)略地位。
組織架構與職能定位
根據《公約》設定,國際調解院具有獨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能夠在國際社會中獨立履行職責,并享有必要的特權與豁免權。其工作原則包括尊重國家主權、平等互利、不干涉內政以及維護國際法治。
《公約》同時強調,調解應以當事方自愿為前提,鼓勵誠信合作,推動以非對抗方式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中立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是國際調解院開展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治理結構方面,國際調解院由締約國代表組成的理事會統(tǒng)籌政策制定,每年召開會議審議工作進展。秘書處作為常設執(zhí)行機構,由秘書長領導,負責日常事務及調解安排的具體實施。
調解服務與專家機制
國際調解院將為多類型國際爭端提供調解服務,包括國家間爭議、國家與他國自然人之間的爭端,以及涉及跨境因素的國際商事糾紛。所有調解案件均在當事方自愿基礎上進行,并嚴格遵循保密原則。
為支持調解工作,國際調解院設立了國家間爭端調解員名冊與一般調解員名冊。締約國可提名具備專業(yè)資格與良好聲譽的調解員加入名冊。創(chuàng)始成員國可提名人數適當增加。調解員需具備在法律、國際關系、外交、商貿等領域的專業(yè)能力,并兼顧地域、法律傳統(tǒng)及性別的多樣性。
程序保障與協(xié)議效力
《公約》對調解程序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及公正性作出詳細規(guī)定。調解員須主動披露利益沖突,保持獨立中立,并依據理事會制定的行為守則履職。調解過程中所涉信息和材料應嚴格保密,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得對外披露,亦不得在其他法律程序中引用。
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秘書長認證。協(xié)議一經簽署即對當事方具有約束力,應本著誠信原則履行。雖然目前《公約》尚未設立統(tǒng)一的執(zhí)行機制,但授權締約國協(xié)商制定補充議定書,以明確國際商事爭端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條件,為后續(xù)機制建設奠定基礎,并與《新加坡調解公約》形成互補。
展望未來:調解機制的新篇章
國際調解院的設立,為全球爭端解決體系注入新的制度活力。作為專注于調解的國際機構,其在傳統(tǒng)外交磋商與爭端裁決之間提供了一個中立、靈活且制度化的平臺,使國家與私人主體能夠通過對話解決復雜爭議。
未來,國際調解院有望在能源、科技、基礎設施、數字貿易等跨境爭端高發(fā)領域發(fā)揮重要作用。同時,其也具備調解環(huán)境保護、知識產權、投資爭端及氣候變化等新興領域問題的潛力。
隨著國際調解院即將在香港啟動運營,其成立不僅是國際多邊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更標志著全球調解機制邁入制度化、專業(yè)化、全球化的新階段。它將成為推動和平解決爭議、構建公平有序國際秩序的重要力量。
劉洋律師為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xié)會(HKMAAL)認可調解員,亦為一邦國際網上爭議解決中心(eBRAM)及亞太經合組織(APEC)中立人士名冊的注冊調解員。作為香港律政司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專家咨詢組成員,劉律師受邀參與《國際調解院投資與商事調解規(guī)則》的起草工作,并出席《公約》簽署儀式及相關論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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